第一(yī)章 總則
第一(yī)條 爲了規範互聯網域名服務,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域名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推動中(zhōng)文域名和國家頂級域名發展和應用,促進中(zhōng)國互聯網健康發展,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确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等規定,參照國際上互聯網域名管理準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境内從事互聯網域名服務及其運行維護、監督管理等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以下(xià)簡稱域名服務),是指從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和管理、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域名注冊、域名解析等活動。
第三條 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一(yī))制定互聯網域名管理規章及政策;(二)制定中(zhōng)國互聯網域名體(tǐ)系、域名資(zī)源發展規劃;(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四)負責域名體(tǐ)系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務;(八)管理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一(yī))貫徹執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三)協助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對本行政區域内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注冊管理機構進行管理;(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内域名系統的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五)依法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務;(七)管理本行政區域内其他與域名服務相關的活動。
第五條 中(zhōng)國互聯網域名體(tǐ)系由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中(zhōng)國互聯網域名體(tǐ)系進行調整。
第六條 “.CN”和“.中(zhōng)國”是中(zhōng)國的國家頂級域名。中(zhōng)文域名是中(zhōng)國互聯網域名體(tǐ)系的重要組成部分(fēn)。國家鼓勵和支持中(zhōng)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 提供域名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标準。
第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互聯網域名系統的安全和穩定運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條 在境内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依據本辦法取得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xià)統稱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相應許可。
第十條 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xià)條件:(一(yī))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聯網發展相關規劃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zī)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yuán)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場地、資(zī)金、環境、專業人員(yuán)和技術能力以及符合電(diàn)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yuán)、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五)具有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yī)條 申請設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xià)條件:(一(yī))域名管理系統設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頂級域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要求;(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zī)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yuán)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三)具有完善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以及與從事頂級域名運行管理相适應的場地、資(zī)金、專業人員(yuán)以及符合電(diàn)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四)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yuán)、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五)具有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機制;(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設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具備以下(xià)條件:(一(yī))在境内設置域名注冊服務系統、注冊數據庫和相應的域名解析系統;(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出資(zī)者、主要經營管理人員(yuán)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三)具有與從事域名注冊服務相适應的場地、資(zī)金和專業人員(yuán)以及符合電(diàn)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四)具有進行真實身份信息核驗和用戶個人信息保護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務退出機制;(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注冊代理機構的監督機制;(六)具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員(yuán)、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處置預案和相關技術、管理措施等;(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的,應當向工(gōng)業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設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應當向住所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請材料。申請材料應當包括:(一(yī))申請單位的基本情況及其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誠信經營承諾書(shū);(二)對域名服務實施有效管理的證明材料,包括相關系統及場所、服務能力的證明材料、管理制度、與其他機構簽訂的協議等;(三)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四)證明申請單位信譽的材料。
第十四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電(diàn)信管理機構應當向申請單位出具受理申請通知(zhī)書(shū);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電(diàn)信管理機構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gōng)作日内一(yī)次性書(shū)面告知(zhī)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zhī)書(shū)并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電(diàn)信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gōng)作日内完成審查,作出予以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gōng)作日内不能作出決定的,經電(diàn)信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gōng)作日,并将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zhī)申請單位。需要組織專家論證的,論證時間不計入審查期限。予以許可的,應當頒發相應的許可文件;不予許可的,應當書(shū)面通知(zhī)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許可有效期爲5年。
第十七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shēng)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八條 在許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拟終止相關服務的,應當提前30日書(shū)面通知(zhī)用戶,提出可行的善後處理方案,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書(shū)面申請。原發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向社會公示30日。公示期結束60日内,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并做出決定。
第十九條 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域名服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延續;不再繼續從事域名服務的,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并做好善後工(gōng)作。
第二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委托域名注冊代理機構開(kāi)展市場銷售等工(gōng)作的,應當對域名注冊代理機構的工(gōng)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域名注冊代理機構受委托開(kāi)展市場銷售等工(gōng)作的過程中(zhōng),應當主動表明代理關系,并在域名注冊服務合同中(zhōng)明示相關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名稱及代理關系。
第二十一(yī)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境内設立相應的應急備份系統并定期備份域名注冊數據。
第二十二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标明其許可相關信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還應當标明與其合作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名單。域名注冊代理機構應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名稱。
第三章 域名服務
第二十三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向用戶提供安全、方便、穩定的服務。
第二十四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開(kāi)。
第二十五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通過電(diàn)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開(kāi)展域名注冊服務。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diàn)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不得爲未經電(diàn)信管理機構許可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第二十六條 域名注冊服務原則上實行“先申請先注冊”,相應域名注冊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爲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衆利益,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域名注冊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注冊、使用的域名中(zhōng),不得含有下(xià)列内容:(一(yī))反對憲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安全,洩露國家秘密,颠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yī)的;(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爲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采用欺詐、脅迫等不正當手段要求他人注冊域名。
第三十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應當要求域名注冊申請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實、準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冊信息。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域名注冊申請者提供的域名注冊信息不準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要求其予以補正。申請者不補正或者提供不真實的域名注冊信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爲其提供域名注冊服務。
第三十一(yī)條 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公布域名注冊服務的内容、時限、費(fèi)用,保證服務質量,提供域名注冊信息的公共查詢服務。
第三十二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存儲、保護用戶個人信息。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将用戶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wài)。
第三十三條 域名持有者的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shēng)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30日内向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辦理域名注冊信息變更手續。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轉讓給他人的,受讓人應當遵守域名注冊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域名持有者有權選擇、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原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域名持有者轉移其域名注冊相關信息。無正當理由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電(diàn)信管理機構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
第三十五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設立投訴受理機制,并在其網站首頁和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布投訴受理方式。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處理投訴;不能及時處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和處理時限。
第三十六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标準,具備相應的技術、服務和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記錄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zhì)、維護日志(zhì)和變更記錄,保障解析服務質量和解析系統安全。涉及經營電(diàn)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diàn)信業務經營許可。
第三十七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惡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條 提供域名解析服務,不得爲含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轉。
第三十九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其使用域名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實施違法行爲。
第四十條 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依法開(kāi)展的檢查工(gōng)作,并按照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要求對存在違法行爲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處置措施。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發現其提供服務的域名發布、傳輸法律和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并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一(yī)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标準,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網絡通信應急設備,建立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監測技術手段和應急制度。域名系統出現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時,應當在24小(xiǎo)時内向電(diàn)信管理機構報告。因國家安全和處置緊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服從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統一(yī)指揮與協調,遵守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認爲他人注冊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議解決機構申請裁決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 已注冊的域名有下(xià)列情形之一(yī)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予以注銷,并通知(zhī)域名持有者:(一(yī))域名持有者申請注銷域名的;(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虛假域名注冊信息的;(三)依據人民法院的判決、域名争議解決機構的裁決,應當注銷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 電(diàn)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域名服務的監督檢查。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接受、配合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鼓勵域名服務行業自律管理,鼓勵公衆監督域名服務。
第四十五條 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應當按照電(diàn)信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業務開(kāi)展情況、安全運行情況、網絡與信息安全責任落實情況、投訴和争議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電(diàn)信管理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對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并對其執行法律法規和電(diàn)信管理機構有關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電(diàn)信管理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kāi)展有關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七條 電(diàn)信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信用記錄制度,将其違反本辦法并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爲記入信用檔案。
第四十八條 電(diàn)信管理機構開(kāi)展監督檢查,不得妨礙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正常的經營和服務活動,不得收取任何費(fèi)用,不得洩露所知(zhī)悉的域名注冊信息。
第五章 罰則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電(diàn)信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中(zhōng)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八十一(yī)條的規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者處一(yī)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或者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的,由電(diàn)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一(yī)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罰款,向社會公告:(一(yī))爲未經許可的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提供域名注冊服務,或者通過未經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機構開(kāi)展域名注冊服務的;(二)未按照許可的域名注冊服務項目提供服務的;(三)未對域名注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驗的;(四)無正當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變更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
第五十一(y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務,有下(xià)列行爲之一(yī)的,由電(diàn)信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視情節輕重處一(yī)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罰款,向社會公告:(一(yī))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惡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二)爲含有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轉的;(三)未落實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四)未依法記錄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zhì)、維護日志(zhì)和變更記錄的;(五)未按照要求對存在違法行爲的域名進行處置的。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一(yī)款、第二十一(y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y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一(yī)款、第四十條第二款、第四十一(yī)條規定的,由電(diàn)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一(yī)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xià)罰款,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關違法行爲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yī)款規定注冊、使用域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下(xià)列用語的含義是:(一(yī))域名:指互聯網上識别和定位計算機的層次結構式的字符标識,與該計算機的IP地址相對應。(二)中(zhōng)文域名:指含有中(zhōng)文文字的域名。(三)頂級域名:指域名體(tǐ)系中(zhōng)根節點下(xià)的第一(yī)級域的名稱。(四)域名根服務器:指承擔域名體(tǐ)系中(zhōng)根節點功能的服務器(含鏡像服務器)。(五)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指依法獲得許可并承擔域名根服務器運行、維護和管理工(gōng)作的機構。(六)域名注冊管理機構:指依法獲得許可并承擔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工(gōng)作的機構。(七)域名注冊服務機構:指依法獲得許可、受理域名注冊申請并完成域名在頂級域名數據庫中(zhōng)注冊的機構。(八)域名注冊代理機構:指受域名注冊服務機構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冊申請,間接完成域名在頂級域名數據庫中(zhōng)注冊的機構。(九)域名管理系統:指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在境内開(kāi)展頂級域名運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統,包括注冊管理系統、注冊數據庫、域名解析系統、域名信息查詢系統、身份信息核驗系統等。(十)域名跳轉:指對某一(yī)域名的訪問跳轉至該域名綁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網絡信息服務等。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中(zhōng)規定的日期,除明确爲工(gōng)作日的以外(wài),均爲自然日。
第五十七條 在本辦法施行前未取得相應許可開(kāi)展域名服務的,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十二個月内,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許可手續。在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許可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域名注冊管理機構和域名注冊服務機構,其許可有效期适用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有效期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zhōng)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原信息産業部令第30号)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yī)緻的,按照本辦法執行。